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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专利权的主体是谁? 专利权的权利主体

更新时间:2024-04-24 14:02:55作者:佚名

享有专利权的主体是谁? 专利权的权利主体

一、享有专利权的主体是谁?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含专利人身权和专利财产权两个方面。专利权人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也就是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专利权。它主要表现为专利权人对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这种独占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专利权人享有独占权。这种独占权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专利权人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其发明创造,具体表现为专利权人的制造权、使用权、销售权、进口权等;另一方面,专利权人有权禁止其它任何人支配该专利,具体表现为专利权人的禁止权。

此外,专利权人享有的专利权还包括专利权限、转让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专利权》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双方享有专利权的主要形式有哪些?

1.依合同的约定产生的共有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2.协商共有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两个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就相同的发明创造在同一天申请专利的,由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问题。协商的结果往往可能是双方成为共同申请人,当专利获得批准时,双方就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因实际合作研究行为形成的共有

当事人之间在共同研究一项发明创造过程中没有协议,在完成发明后,对于这种虽无合同关系但事实上已经形成了共同发明关系而产生的发明创造,在确认其权利归属时,可以参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依据当事人之间合作行为产生发明创造的事实确认专利权共有。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所内涵的三种权利中的一种,此时专利权是可以为使用人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我国的专利侵权的案件纠纷也是十分常见的,所以作为专利权人,一定要及时的保护自己的专利权益。

本文标签: 专利权  专利权人  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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